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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旅行宾馆服务业上海名牌服务工作的通知
 
 

区内有关旅游企业:

市旅游委、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联合在全市旅游行业开展名牌服务推荐活动。我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积极参加申报活动,对提升我区旅游品牌,扩大市场影响会有积极作用。为此,请有关旅游企业根据《关于开展旅行社服务、旅馆服务及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附:《关于开展旅行社服务、旅馆服务及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浦区旅游事业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关于开展旅行社服务、旅馆服务及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二○○七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沪名办[]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旅游行业的实际,现就做好本市旅行社服务上海名牌推荐活动旅馆服务上海名牌推荐活动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推荐试点活动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1.旅行社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且拥有相当知名度商标,并提供国内旅行服务和境外旅行服务的线路产品。

 

2.旅馆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旅馆连锁经营企业且拥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

 

3.景区服务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景区企业且拥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

 

二、填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通知》的要求,以一品一表方式填报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与申请表一并装订成册后报送申报部门(一式二份)。

《申请表》样张可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 www.shzj.gov.cn)和市旅游委网站(http://lyw.sh.gov.cn/http://www. shanghaitour.net)中直接下载,也可由申报部门提供。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2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档及下列电子文档:)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字以内的格式文档);)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格式,像素或以上)。

 

3.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中有关内容。

 

4.原推荐名牌企业若今年需在原基础上增报新服务项目(称扩项),则仍需按今年新申报企业的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需在有关申请材料中说明。

 

52005年获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今年需参加复核,复核需按今年新申报企业的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需在有关申请材料中说明。

 

6.旅行服务、旅馆服务和景区服务初审合格的产品,其申报企业都需对产品进行现场陈述,并需经过专家答辩环节,以全面真实体现申报产品的质量和优势。

 

三、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

为便于企业申报及申报部门初审,除现《申报通知》中三个方面要求外,另对今年申报企业及其服务提出如下补充条件:

1. 申报企业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行业整体性下降除外,但需由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

 

2. 材料初审。申报部门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今年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其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材料报送。申报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于1110前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名牌办。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由申报部门退还企业,并将申报服务名单抄送市名牌办。

 

4.申报结束后不再受理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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