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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初审程序
   
 

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规划财务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市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2号楼503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64390579   64391818-2503


申办对象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
  (1)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数量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应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环保、市场营销、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数量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环保、市场营销、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旅游区规划;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数量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具有旅游、环保、市场营销、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办理程序
  1、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申请认定,应按照要求填写《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并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固定营业场所证明、必要营业设施证明、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已有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及学历或职称证明、相关科研成果。
  2、本市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向市旅游委提出,经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市旅游委提出。
  3、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市旅游委认定。
  4、国家旅游局和市旅游委接到规划设计单位上报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文件,并颁发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市旅游委认定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并将认定文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5、《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
  6、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因撤销解散等原因出现变更或终止,应向原资质认定机关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第13号令发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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