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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9105000-2004-001 上海市青浦区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pu Tourism Association (缩写为Q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青浦区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旅游业的人士,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区综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实施旅游行业的自律管理,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联合和协作,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会员之家。锐意进取,积极开拓,推动青浦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浦区旅游事业管理局、社团管理机关青浦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青浦区朱家角镇美周弄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和青浦区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承担区政府和区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有重点地对本区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青浦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研究具有倾向性与普遍性的实际问题,共同探索解决办法,促进和提高本区旅游业经营管理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与经济效益。
(五)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旅游方针和政策,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旅游科研成果。
(六)开展旅游同行组织的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本区旅游业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对外宣传和招徕客源的工作。
(七)增进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本区旅游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九)协调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纠纷。
(十)协助政府部门,参与规范和监督旅游市场工作。
(十一)本协会业务范围归纳为:管理会员、调研课题、民间交流、协调纠纷、规范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为区旅游业综合性社会组织,凡加入旅游协会者,须履行区旅游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凡本区大中型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交通、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单位和其他与旅游业有直接关系的组织,承认本会的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对青浦旅游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实践工作者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名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对青浦旅游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实践工作者或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我国旅游业并做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名誉会员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手续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二)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4、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5、免费或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得到本会编发的信息、资料、刊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接受本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配合并承担本会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参与活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5、为协会活动提供便利;
6、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7、按时交纳会费;
8、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要变更和终止;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2/3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每年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资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等成员组成,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遇有必要增补副会长和理事时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大会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每次会议决议,需有过2/3的理事出席并有2/3以上出席者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由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聘请热心上海旅游事业发展的旅游界知名人士、学者、专家担任顾问。人选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上海旅游协会,在业务上也接受上海旅游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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