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行市场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市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2号楼512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64390630
申办对象资格
1、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2、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
3、在外省市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经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4、旅行社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市旅游委申领《临时导游证》。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从事临时导游活动:(1)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2)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3)遗失《导游证》的人员。
办理程序
1、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
(2)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材料;
(3)经市旅游委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明;
(4)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市旅游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颁发《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申请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
(1)与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2)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3)《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4)《导游证》3年有效期满需要换发导游证的,按照申请颁发导游证的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情况(4)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4、申请《临时导游证》,按照申请颁发导游证的有关程序办理。市旅游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5、
景区(点)导游证的颁发办法另行制订。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第263号令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第九条、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第98号令《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