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二号楼512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64390630
64391818-2512
办理时限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受理后30天内作出同意申报与否的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业务用车。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1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5名专职外语导游人员。
4、有不少于150万元注册资本和60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为100万元。
办理手续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4、旅行社章程。
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设备证明。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市旅委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如获同意,申办单位向市旅委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简称技术报告书)。
3、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确定申办旅行社名称。
4、填写《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填妥表内各项需审核栏目并核盖公章,随附规定提供的各项材料,送交市旅委。
5、市旅委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申报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家旅游局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旅委将审批决定转告申办者,并对获得批准的申办单位向国家旅游局领取并颁发《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获同意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向市旅委交纳6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出境游组团社交纳100万元)。
7、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4)第128号文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年12月27日第16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经国务院修改并自2002年1月起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