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国际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培育导游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先进,倡导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的从业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的通知》(旅办发〔2006〕36号文)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持有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一般在三年以上,导游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导游工作中有先进事迹或突出成绩,能够代表上海或本区本社导游先进水平和良好形象的导游员。
二、推荐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好。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信誉好。
3、认真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
(二)导游业务能力强。
1、导游专业功底扎实,刻苦钻研业务,有创新精神。
2、知识面宽,熟悉各相关景区点的自然文化历史背景,导游技能技巧熟练,语言生动、文明。
3、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置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突出。
1、工作勤奋,表现出众,有先进事迹。
2、执行重大任务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获得过相关技能称号或获得过有关方面的表彰等。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自下而上的群众路线,通过推荐和评选,在行业内开展树典型、学先进的教育活动,促进导游员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优秀导游员推荐工作,原则上一个区县推荐一名人选,导游员数超过500人的区县可推荐1-2名人选;本市各国际旅行社直接向我委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原则上一个国际旅行社推荐一名人选,2005年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可推荐1-2名人选。
(三)请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国际旅行社于2006年6月16日前,将《全国优秀导游员推荐表》一式四份,报送至市旅游委旅游市场管理处。(《推荐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内容不得少于1500字。)
四、表彰奖励:
我市将在对所有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评比筛选和公示后,最终推荐14名“全国优秀导游员”上报国家旅游局。对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人员,国家旅游局将颁发相应证书,在全国范围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性行业媒体上宣传报道其事迹,同时给予导游等级考核中加10分的奖励一次。本市对被选为“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上海代表也将在相关媒体和行业内部给予报道和表彰。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日